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川建发〔2020〕17号),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请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遵照执行。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提取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2.提取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12个月内未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
(二)提取金额
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该职工分摊的实际费用。
(三)提取时效
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以内一次性提取。
(四)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需提取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含资金概算及每户分摊费用等内容);
4.电梯使用登记证;
5.支付增设电梯费用的相关票据。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提取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2.提取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12个月内未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
(二)提取金额
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个人分摊的实际费用。
(三)提取时效
主管部门审定个人分摊费用后,1年以内一次性提取。
(四)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需提取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4.主管部门审定的个人分摊费用明细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以上政策措施从管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执行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和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项目实施范围、改造内容和出资方案等项目内容。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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