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关于“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的要求,依据攀枝花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攀枝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81400元,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350元/月,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442元/月。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7日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