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0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得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从2018年5月4日起,中心信贷科、归集科、各区(县)管理部不得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确因业务需要由各窗口扫描打印。
二、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中心技术科与相关部门联系,接入和使用人口基础数据库,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功能,实现业务系统的调用和核验功能。
三、切实改进服务。按照“最多只跑一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办理流程,精简所需材料,简化办理手续,积极推进网上服务,方便职工自主办理公积金业务。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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