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住房公积金使用指南(2016年5月14日后购房适用)
发布时间:2016-05-17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该套住房未办理还贷提取手续,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同一套住房未以购房名义提取过,可申请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名义提取(注: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的,只能提取一次)。

租赁自住住房。

支付物业服务费。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场所

归集科(市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东区管理部、西区管理部、仁和区管理部、盐边县管理部、米易县管理部。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通知申请人(集中批量办理除外)。

四、提取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职工本人办理

职工准备提取要件资料(见附件1),在单位经办人处领取加盖单位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然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

(二)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

职工准备提取要件材料(见附件1),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代为办理提取业务。

(三)委托他人办理

职工准备提取要件材料(见附件1),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在单位经办人处领取加盖单位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然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代为办理提取业务。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还贷委托提取。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出不超过上月已还款金额的公积金到《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指定的账户(银行卡)内。(见附件2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补齐欠缴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

1.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年内个人征信报告中无逾期记录。

2.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能有贷款和信用卡逾期余额。对主借款人征信报告中有信用卡、商业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5年内逾期连续3期及以上的,根据逾期原因判定为非恶意逾期后可接件办理(如银行出具对年费造成的逾期证明加还款明细);对信用卡、商业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5年内逾期连续6期及以上的或累计8期及以上的则不予接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及以上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不予接件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规定执行)。

(五)同意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六)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至房产证登记后1年内申请。

提示:异地贷款。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房,提供本市抵押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贷款额不超过60万元/户。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30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不足一年的,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四)期房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80%,再交易房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五)期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20%,再交易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30%

(六)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的,贷款额不超过所购房总价与购房提取额的差额。

注:所购房总价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三、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借款人、配偶均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三)再交易房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5年。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遇利率调整的,从次年11日起按最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目前,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

五、贷款费用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借款人不承担评估费、公证费、手续费和期房阶段性担保费。

六、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5份。若有共有产权人,还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为军人,提供军官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身则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三)收入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以系统中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的依据;一方没有缴存公积金,可提供真实、合法、稳定的收入证明(如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依据或收入纳税证明等);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凭证或记录可作为收入证明。

(四)购房及抵押相关资料。

1、购买期房以所购房作抵押的,需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备案表、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共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2、购买期房以其它房产作抵押的,需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备案表、首付款凭证和用于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以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3、购买现房(含二手房,下同)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需提供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共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4、购买现房以其它房产作抵押的,需提供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发票和用于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以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五)建房、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合法的建房手续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供现房作抵押。

(六)人民银行出具的夫妻双方征信状况证明原件1份。

(七)借款人在拟选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复印件1份。

七、办理场所

借款人可在以下服务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竹湖园工行3楼的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设有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市商行江南二路和人民街支行、交行、农商行、邮储行8家经办行)。工行米易支行、市商行米易支行、农商行米易支行、市农行盐边支行、市商行盐边支行、市商行凉山州支行。

八、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同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自行选择承办银行,提交备齐的贷款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签订相关法律文本。如借款人配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九、办理时限

签订法律文本: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当场办结;

贷款发放:15个工作日内贷款发放到位。

十、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注:等额本息指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在还款期间可选择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余额。具体手续到相应的贷款经办银行办理。

十一、“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业务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如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经原贷款银行同意,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原贷款银行同意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当前无逾期贷款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3、借款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4、以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

5、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6、期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楼盘。

(二)贷款额度

1、不超过该笔贷款的余额(即在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的本金)。

2、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以万元整为单位。

(三)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申请“商转公”的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的剩余年限。

2、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原商贷银行提供的《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书》;

2、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详见本指南第六条)。

(五)办理流程

1、向原贷款银行营业网点提出“商转公”申请,填写“商转公”申请书。

2、银行出具《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书》。

    3、借款人及配偶同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详见本指南第七条),提交全套贷款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签订相关法律文本。如借款人配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需知

2.还贷委托提取说明 

3.联系方式

 

 

 

 

附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需知

提取原因

提取证明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提取申请时间

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购买期房

购房人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或房产证;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配偶申请:除提供购房人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一套住房只能一次性提取一次;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至房产证登记后1年内申请。

提取额不超过当前账户余额,同时本人、配偶提取额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首付款金额(以购房款发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如果该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与贷款的差额。

购买二手房

购房人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房屋产权证、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配偶申请:除提供购房人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一套住房只能一次性提取一次;房产证登记后1年内申请。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的账户余额,同时本人、配偶提取额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款发票载明金额为准)。如果该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与贷款的差额。

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房人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购房协议或合同、购房款发票(交款收据)。

购房人配偶申请:除提供购房人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起至房产证登记后1年内申请。

提取额不超过当前的账户余额,同时本人和配偶提取额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首付款金额(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如果该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与贷款的差额。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款人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

还款人配偶申请:除提供购房人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第一次申请需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在还款期内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办理委托还贷提取,详见附件2《还贷委托提取说明》。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的账户余额。同时职工本人和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办理委托还贷提取,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已还款额。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还款人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贷款合同、银行打印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还款人配偶申请:除提供购房人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第一次申请需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在还款期内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本息结清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的账户余额。同时职工本人和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建造自住住房

业主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业主配偶申请:除提供业主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至房产证登记后1年内申请。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的账户余额,且职工个人和配偶提取额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准)

翻建自住住房

业主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管理部门改扩建批准文件、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业主配偶申请:除提供业主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的账户余额,且职工个人和配偶提取额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准)

大修自住住房

业主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房屋所有权证;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业主配偶申请:除提供业主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证明,12个月以内申请。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账户余额,且职工个人和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准)

租住住房

承租人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非公租房的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产的证明。

承租人配偶申请:除提承租人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账户余额。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租住其他住房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同时不得超过18000元∕年。

支付物业费

业主申请: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物业公司开具的支付物业费发票。

业主配偶申请:除提供业主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物业费,同时不得超过3000元∕年。

职工离(退)

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职工离(退)休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借款人需还清贷款后才能销户支取,借款人配偶不受此限制。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符合条件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银行卡、火化证或死亡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及继承人与死亡人关系的证明(户籍证明或结婚证)。

出国( ) 定居

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销户证明或移民签证

取得移民签证可办理。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

身份证、支取申请书、银行卡、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治疗费用发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支取申请书、身份证、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银行卡。

遭遇重大灾害事故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

每户提取额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当前余额。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低保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凭证、银行卡。

每年提取一次。

每户提取额不超过年低保金额和住房公积金当前余额。

 

 

 

附件2:还贷委托提取说明

 

还贷委托提取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出不超过上月已还款金额的公积金到职工指定的还款账户(银行卡)。

一、还贷委托提取的原则

先还后取、不还不取。

二、办理还贷委托提取条件

(一)该套住房未以购房名义提取过。

(二)委托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借款人。

(三)职工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期还款无逾期、银行还贷账户与公积金缴存账户未被冻结。

三、提取顺序

优先提取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方可提取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如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之和小于上月已还款金额,提取额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之和。以月为单位计提,后不予追提。

四、办理时间和流程

(一)对已经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按原提取方式办理正常还贷提取时,签订《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次月起,由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出不超过上月已还款金额的公积金到职工指定的还款账户(银行卡)内

(二)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还款满1个月后即可按协议约定,由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出不超过上月已还款金额的公积金到职工指定的还款账户(银行卡)内。

 

 

 

附件3:联系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12329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政务中心窗口

市政务中心二楼

0812-3320432

东区管理部

市工商银行3竹湖园)

0812-3885138

贷款服务大厅

0812-3321013

西区管理部

西区苏铁中路271号,玉泉广场旁边国美电器楼上

0812-5553329

仁和区管理部

仁和街口区住建局办公楼2

0812-2901335

盐边县管理部

桐子林镇东环北路90号,县人社局对面

0812-8653693

米易县管理部

米易县政务中心3301室,

攀莲镇同和路12

0812-8175286

 

三、公积金中心网站地址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pzhgjj.com

 

四、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服务大厅工行窗口

市工商银行3竹湖园)

0812-3327033

贷款服务大厅建行窗口

0812-3607385

贷款服务大厅中行窗口

0812-3550130

贷款服务大厅市商行窗口(江南二路、人民街支行)

0812-3315320

贷款服务大厅农行窗口

0812-3356652

贷款服务大厅交行窗口

15390312035

贷款服务大厅农商行窗口

0812-3305057

贷款服务大厅一通担保公司

0812-2225800

贷款服务大厅房屋置业

担保公司

0812-8883256

工行米易支行

攀莲镇城中街60

0812-8172108

市商行米易支行

攀莲镇河滨路117

0812-8189107

农商行米易支行

攀莲镇桥西街10

0812-8174200

市商行盐边支行

桐子林镇西城街94

0812-8659912

农行盐边支行

桐子林镇西城街5

0812-865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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