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住金〔2014〕88号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市政府函〔2014118号、市政府办〔201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制定如下办法:

一、提高可贷额度。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最高可贷公积金10万元,调整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最高可贷公积金20万元。

二、实行异地贷款。即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户籍在攀枝花范围内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纳入攀枝花市人才计划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贷款。为做好引进人才的公积金服务工作,这次调整明确规定:凡是被攀枝花市委组织部纳入“攀枝花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均可贷到最高额度。

四、职工购买保障房可优先受理、优先发放。为强化公积金贷款对住房保障的服务和支持,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明确规定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职工的贷款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放”。

   五、优化贷款服务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要求银行等各相关单位全面梳理贷款流程细节,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楼盘的签约和合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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