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攀住金〔201484号)精神,根据中心201494日集体讨论的意见,现将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请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遵照执行。

(一)放宽第二套房提取

1、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是指除本套住房外无其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老贷款已结清)。有其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申请以还贷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利于增强职工还贷能力、防范逾期风险。支持职工先把第一套房的债务了结后再购买第二套房。

2、申请人及配偶以购房名义没有提取过或只提取过一次,允许第二次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即允许以购房名义提取两次(第一套房和第二套住房)。

3、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合同备案时至申请办理提取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申请人提供房产证,房产证办妥时至申请办理提取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4、申请人本房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上述第13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

5、提取额:

1)申请人正在偿还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并已以还贷名义提取过,符合上述第13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该套房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款。

2)申请人已还清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并已以还贷名义提取过,符合上述第13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该套房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款。

3)申请人未以偿还该套房贷款名义提取过,符合上述第13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该套房的购房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款。

4)所购房款以购房发票或收据载明的付款金额为准。

6、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以购房名义提取过,不管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该套房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款。

(二)放宽子女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可以子女购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以还贷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以购房名义最多只能提取两次(包括本人、配偶和子女购房在内)

3、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合同备案时至申请办理提取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申请人提供房产证,房产证办妥时至申请办理提取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4、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提供婚姻证明。

5、子女关系证明可由公安机关、街道、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

6、父母及子女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款是指申请人及配偶、购房人及配偶该套房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款。

7、所购房款以购房发票或收据载明的付款金额为准。

8、购房人及配偶申请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交父母有关材料。

(三)放宽还贷提取

缴存职工只要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均可以偿还住房贷款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1、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从1月到12月,时间由申请人决定。

2、提取额度:

1)已经还款一年以上且未以还贷款名义提取过,从申请提取时的月份倒推12个月,提取额不超过此期间的已还款额(含提前还款额)。

2)已经还款一年以上且以还贷款名义提取过,提取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时至本次提取时此期间的已还款额(含提前还款额)。

3)已还款额以受托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凭证为依据进行计算。

(四)放宽“解除劳动合同未再就业”提取

1、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如果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以还贷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利于增强职工还贷能力、防范逾期风险。支持职工履行自己的还贷义务。

2未再就业证明。可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证》,也可到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办理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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