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办法助力地方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攀办发〔201441号)和《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时调整如下: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职工家庭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单身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是放款贷款条件: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住房套数,对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住宅;由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20147120151231期间,在本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消费者,预售房屋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现房以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按以上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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