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攀办发〔2014〕41号文件和攀府函〔2014〕118号文件中涉及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条款的摘要
发布时间:2014-08-15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一、攀办发〔201441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室《于印<攀枝花市促当前经济稳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的摘要:

十七、鼓励合理住房需求。在本市新普通商品住房(140及以下)的,由政按房价1%的比例补贴。凡房者在攀枝花市区购第一套房,一律首套房。房者申格,由连续缴存公1年以上为连续缴6个月以上,公款最高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政府、市各部对经济稳措施步细化,制定细则,确保贯彻执行到位。以上措施除有明确定外,自布之日起行,有效期l年。

二、攀府函〔2014118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摘要:

    三、资金信贷方面

(六)首套房认定: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住宅。此类住宅由属地住建部门认定。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贷款资格方面,由连续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贷款额度方面,贷款最高额度均在原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

(十五)本《暂行意见》自201471起执行,至20151231止。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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