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0-3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规定,经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一年以内支取过公积金的只能申请公积金余额5倍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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