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3年
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低限的通知
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攀枝花市 2012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455元,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攀枝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960元/月,不得高于11864元/月。即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各不得超过1424元/月,最低缴存额各不得低于48元/月。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