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初审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标准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贷款审批、有效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从2009年9月开始,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中,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中的个人征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一段时间的实践,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效率,更为合理地使用个人征信记录,经研究,现对贷款初审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
(二)借款申请人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三)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
二、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达到以上第一条所列情况的,在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继续按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期的;
(二)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逾期累计达到10期,但贷款逾期连续少于6期的;
(三)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信用卡透支逾期达到180天的;
(四)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信用卡透支逾期累计达到3期的。
三、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其他交易记录的,可继续按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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