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住金〔2019〕26号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攀枝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关闭]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关于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的要求,依据攀枝花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攀枝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81400元,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350/月,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442/月。从20197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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