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住金〔2018〕42号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高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攀枝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关闭]

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规定,依据攀枝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我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2648/月,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718 /月。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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