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住金〔2018〕17号 关于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16      来源:攀枝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关闭]

为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建金〔2017246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市住建局要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确保自受理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通过贷款系统通知受托银行。

第三条 提高抵押登记效率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应及时向市房管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市房管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对公积金贷款抵押开通便捷服务,单笔公积金贷款抵押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受托银行、市住建局、攀枝花市人民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开发商和楼盘、公积金、住房持有和销售、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效率,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

第五条 严格委贷业务考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1月上旬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并附《年度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表》。市公积金中心严格按照考核表考核项目对受托银行进行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人民银行应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考核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公开业务办理流程

  市公积金中心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和各信息化平台,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公开公示栏予以明示,主动接受广大缴存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公积金热线以及住建系统、国土系统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各部门、各环节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的相关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攀枝花市人民银行、市国土资源局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第八条  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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