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住金〔2015〕34 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各科(室)、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和全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会议(攀西片区)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提出了11条政策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放宽享受首套房政策范围。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标准。

二、提高贷款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20倍调整为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3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三、放宽在攀购房贷款条件。凡在攀枝花购买住房的,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职工,均可在攀枝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一是放宽再交易房贷款年限,将“再交易房房龄不超过20年”调整为“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5年”;二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五、开展“商转公”业务。职工以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借款人申请,原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将向个人收取的评估费、公证费和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七、放宽与开发企业合作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放宽购房提取时限。政策调整后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一年内办理”时间限制。

九、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额由“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上年度储存余额”调整为“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当前储存余额”。

十、开展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十一、放宽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一是不在攀枝花市就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二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在退休时可以直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

以上政策措施从2015512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壹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执行上级新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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