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住金〔2015〕20 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个人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和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住房,在发生购房行为的区()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只有一套老旧住房(卫生间、厨房不配套)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发生购房行为的区()已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执行20%标准。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办法

(一)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本人及配偶(注:含单身职工,下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租住其他住房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同时不得超过12000年。

(三)提取要件。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2、租住其他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

(四)办理时限。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申请资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日办结;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通过建立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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