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仅限本人和配偶 新归3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4-02-19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近年来,随着全国住房、社保、就业、户籍等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充分调研,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310日起施行。 

  在提取条件方面,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另外,新规定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将失业3年以上(3)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在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方面,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新规定,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在提取程序方面,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职工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修订后的办法中明确了当借款申请金额超出计划额度时,贷款申请办理及贷款发放的时间和顺序。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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