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详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07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2011-10-27 1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同志详解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关法规的问题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的权益问题。   
  以下是直播实录:  
  乌日图委员:
  我提两个问题。第一的问题,关于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关法规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然后逐步普及到全国。这么算下来,我们这项制度到现在也已经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近年来,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看了一下,比较集中的有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刚才齐部长讲了,我们也调查了,截止到今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象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面对目前高起的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比在座的人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我们在座的都有住房公积金,但是到下面看,很多职工是没有的。所以这些职工就怀疑,我们这个制度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呢?还是为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雪中送炭?我的问题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这个制度已经进行了二十年之后,能够尽快地覆盖到所有的城镇劳动者,使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我觉得这还不够,还要使得这项政策有明显的向中低收入倾斜的意义,这才是我们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意义。
  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的权益问题。现在的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买房、建房、大修房,另外少数情况是出国定居、丧失劳动能力了、解除劳动关系了,退还本人。对本人用于租房,刚才齐部长也解释了,是有条件地使用,指的是如果房租高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之上部分,才允许你用自己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为本人建立的。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这么强制的限定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范围,至少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也许当初为了集中资金有一定的道理,不仅仅要对租房全面放开,只要是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不是拿去抽烟喝酒或者其他消费,都应该允许,因为这属于个人权益,为什么政府要限定他用于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呢?而且住房也不只是一种形式,难道你就鼓励他非去买房吗?那政策是不是就鼓励人们只能买房不能租房?社会各方面提出的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怎么样在下一步修改完善法规的时候有所考虑,刚才齐部长讲过了,我就在这里提一下。
  姜伟新:
  这个问题请齐骥同志再补充一下关于公积金方面的情况。
  齐骥:
  乌日图委员提到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目前正在关注的事情,您提的问题给了我们很广泛的启发,我们考虑到了,到一定程度要修改,但是您刚才拓展了我们修订过程当中的思路。我再简单报告一下,公积金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上世纪末我们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来的,因为当时在职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没有解决住房这一块,停止实物住房分配了,采取货币化,要相应有一些补充和支持政策。因此,在公积金产生之初,我刚才说的这个背景,有些问题考虑得并不是很全面。您刚才说,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城市住房情况的变化,确实这个制度本身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同意您的观点,公积金本身是多数人帮助少数人,缴纳的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来解决极端的住房困难,这是制度设计的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当时也考虑过,更多的收入比较好、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来解决住房问题的,来帮助这些自己解决住房能力差的群体,但是在这一点上,制度这么多年实行下来以后,它的功能发挥得不好。第三个方面,因为我们当时迫于住房公积金这个概念,所以怎么也绕不出缴纳人用公积金解决其他的问题,始终围绕着住房本身来转。实际上在新加坡,他们的公积金的用途要比我们广泛得多得多,已经超出了住房需求本身。所以刚才乌日图委员说到这么多,扩展了我们修订条例本身的思路,进一步作深入调查,恐怕这个问题在修订过程中还要更多地听取社会的意见,使我们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二十年以前的产物能够在今天起到更积极的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解决他住房困难的促进作用。
  姜伟新:
  我稍微补充一下关于公积金的问题。公积金条例现在确实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我们部里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建议。当然,稿子出来之后,要特别请几位委员帮着看一下。已经18年了,情况完全变化了,确实需要修改。我到住建部四年多,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我非常头疼的问题,政策性极强,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过去很多的规定,当时有当时的考虑,那也是很正确的,但是现在看来确实要很好地研究这个问题。管理上的问题也是很多,体系也不完善,我们部管着这个事,但是下面也没有系统。我到住建部以后,跟各位委员报告,我曾经一度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是住建部管好还是谁来管好,要从大局来考虑。后来分析了以后,确实谁管都是利弊各半,很复杂,已经越来越成为住建部非常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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