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租房可半年一提
发布时间:2011-08-02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俊武)昨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手续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所需资料以及相关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外市租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根据《须知》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人需首先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连同需提取资料一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或驻各区管理部审核,然后凭《《审核意见》,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个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据了解,首次提取的还需开户缴存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报送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的审核时间为三天,再次使用提取则可以即报即办。
        按照规定,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租房等用途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像购买商品房(含预售、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的,提取间隔则不能少于一年,而每次提取账户余额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且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金额。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即装修等用途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外,《须知》还规定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限于本市范围,租用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则暂不在允许提取之列。且每次申请提取的额度,只能按房租发票实际支出额的50%提取。
        再次提取只带三份资料
        此次发布的《须知》还对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在申请公积金申领时,必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则需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用于建造、翻建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结算发票;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结算发票;租房则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
而偿还贷款本息的,除需按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等分类的资料外,还要另外提供借款合同。
        不过,同一房屋再次提取的,提取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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