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
提交人 | 徐众 |
信件标题 | 住房公积金使用 |
提交时间 | 2016-10-14 |
信件内容 | 请问:我今年6月份之后才买的房,现已使用住房公积经贷款,按照新的住房公积经管理规定就只能提取一次余额,之后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还贷;或者每年支取一次,且只能支取上一年还款额,那我里面的余额岂不是永远都动不了吗????? |
回复内容 | |
---|---|
回复时间 | 2016-10-21 |
回复内容 | 徐众同志: 您2016年10月14日致信中心领导信箱反映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等使用办法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上述办法从职工非贷款和贷款购买住房两个方向对使用公积金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我市除2015年为贯彻“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攀办函〔2014〕118号)对使用政策做出1年的放宽调整外,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都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有六方面特点。 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正是住房公积金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在未被提取前使用权有所限制和具有互助功能。 我们理解职工买房时希望以本人的公积金额余额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再提取本人账上的公积金余额支付部分购房款,还款时再用今后缴存的公积金偿还贷款,以最大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想法。但是,职工是否想过在自己提取公积金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其贷款使用的是其他职工的公积金余额,如果贷款后继续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势必将继续占用其它职工的缴存余额,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先使用公积金的职工是方便了,但一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将越来越少,以至于后面购房职工申请提取和申请贷款资金都难以为继。这不仅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也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和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来信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