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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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丹** |
信件标题 | 关于租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限制的问题 |
提交时间 | 2022-08-10 |
信件内容 | 2022年8月8日我去东区公积金中心提取租房公积金,提交的租房合同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2023年3月27日。8月10日接到公积金中心电话说由于我在2022年3月已经提取过一次公积金(该租房合同时间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提取公积金月份为2021年4月—2022年3月共计12个月),因此根据一年内只能提取最多12个月的公积金这一政策不予办理提取,且下次提取需要到2023年。我想说的是,我在2022年3月提取的公积金是2021年4月—2022年3月年度的,对2022年4月以后的公积金提取并没有影响,公积金提取应当实事求是按照租房合同内的时间一年内最多提取12个月(只要提取月份已经达到12个月则不予提取),完全生搬政策不管实际租房合同时间已不合时宜,应更改。 |
回复时间 | 2022-08-16 |
回复内容 |
已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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